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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费=建筑面积×2.7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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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

 

《条例》(修订草案)补充了现行《条例》,即“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加快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集中供热。政府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对加快推进城市供热节能减排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设立城市供热保障金

 

《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城市供热保障体系和设立城市供热保障金的具体方案,制定供热应急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给予低保户供热补助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对城市低保户供热保障的规定,修订为“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用热产权单位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用热单位统一收取;零散用户由供热单位向用户全额直接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产权单位向供热单位交付,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供热费将按建筑面积收取

 

长期以来,供热费一直按使用面积计收。因国家对此无统一标准,对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换算也无确定比例,供热企业与用户争议较大。

 

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修订为,“住宅和非住宅用户均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计收,采取空调系统的按《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热指标的比例计收。住宅层高以2.8米,非住宅层高以3.2米为基数计收。每超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供热收费由原来的按使用面积计收改为按建筑面积计收后,在用户每户按现行热价标准收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改变计算方法,即由按建筑面积的75%计算改按100%进行折算,收费标准由现在的每平方米3.6元计收改为每平方米2.7元。实际上,这只是计算方式的调整,便于收费统一,减少争议,并不提高热价。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8-4-25 17: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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