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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暖气费 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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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太原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于不交供热费的用户,《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逾期不交暖气费,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暂停供热。
    《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7年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截至2007年底,太原市供热面积达7100余万平方米,比2000年增加了101.46%,太原市供热普及率达到了98%;集中供热面积达5933万平方米,比2000年增加了200.06%,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1.7%。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修改。现行《条例》共有34条,修订后为46条,其中修改和充实细化12条,新增14条,删除2条,还规范了部分用词。
    《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修订为:“用户应当在当年十一月一日前按规定缴纳供热费。逾期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同时向用户发出限期缴费的通知书,通知书发出15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暂停供热。”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对供热收费删除了“供热费用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内容,增加了对城市低保户供热保障的规定,修订为“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用热产权单位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用热单位统一收取;零散用户由供热单位向用户全额直接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产权单位向供热单位交付。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编辑: 整理时间:2008-4-25 17: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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