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88㎡的房屋购买合同,后经测绘,房屋多出3.14平方米。业主起诉开发商存在着产权登记、逾期交房等违约问题,要求赔偿;而开发商反诉业主应补交房屋面积差异价款。
汉沽区李
先生于2004年4月3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依合同约定:房屋单价为1692.6元/㎡,面积为88平方米,交付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前。双方合同第七条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合同继续履行,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多退少补。”该房已于2004年12月4日竣工验收,并于2005年3月30日交付李先生。
诉讼中,李先生认为开发商在供电、燃气、暖气、道路绿化、设计变更、产权登记、逾期交房等存在合同违约问题,要求赔偿违约金计2703.43元;此外,要求更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中空玻璃窗、双层玻璃窗、电子对讲系统等设施;并按总体规划,建设会所、集中停车库、室外康体活动场所、幼儿园等各一处;立即将天然气供应入户,同时交付《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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